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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爱的法则》是一本包含婚恋中各种问题解决方案的书。

书中作者从自己调解和代理的数百起婚姻家庭案件中精选了 100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8、 个恋爱婚姻案例涵盖了从恋爱、结婚到离婚的方方面面。

本书中的归纳起来,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权威性。

本书的案例大多数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部分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图书、权威报纸及权威报社微信公众号,还有部分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网转载的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二是典型性。本书的案例不少是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三是全面性。我在编写案例时充分考虑了恋爱、结婚、离婚和父母子女关系等方面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共设置了五个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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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争吵不可避免,如何减少情感纠纷,避免人财两失

有时婚姻会有波折,有高潮也有低谷,如何与伴侣营造舒适和谐的亲密关系

从二人世界到三个人、四个人或者五个人的大家庭,孩子的到来既让我们看到未来,又会对家庭造成巨大冲击,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婚姻和家人

倘若我们最终无可避免地迎来亲密关系的伤痛甚至终结,如何走出伤痛,体面地分开……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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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简介:

2恋爱期共同买房,分手后,女方需要偿还男

友多付的首付款吗

案例2[2]

谭某与方某于202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双方于2021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于2021年1月以共同购

买人身份购买了海珠区南洲路某房屋,价款为127万元。其中首

期款、税费、中介费、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费等前期费用(以

下统称首期房款费用)共计45万元,谭某支付了40万元,方某

支付了5万元。自涉案房屋按揭供楼之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

止,两人合共支付供楼款4.6万元,其中谭某支付了约3万元,

方某支付了约1.6万元。

交易成功后,房管部门向谭某、方某核

发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登记两人各自占有房屋50%产

权。两人分手后就该房屋相关费用和按揭续供等问题的分歧较

大,故谭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首期房款

费用17.5万元、供楼款0.7万元的垫付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意见

谭某与方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两

人各占50%产权。

根据谭某、方某各自陈述的购房经过及双方提

交的相关证据认定,谭某的多付首期房款费用的行为是以结婚

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

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

效。在本案中,谭某将上述首期房款费用赠与方某所附的条件

为解除条件,即如果谭某和方某未结婚,则谭某赠与行为失

效,方某应将谭某多支付的首期房款费用以及供楼款返还给谭

某。关于首期房款费用,双方合计支出45万元,按照双方各占

50%的产权比例,双方应各自承担22.5万元,方某实际支出5万

元。因此,方某应返还谭某17.5万元。

关于供楼款,同理,方

某减去其已经支付的1.6万元,还应返还谭某0.7万元。因此,

谭某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知识点

恋爱期间买房,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能保障自

己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从而降低日后因分手或离婚而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2)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务必签署一份共同购房协

议。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的具体情况以及各自所占有的房产份

额。

(3)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购房,在支付房款时请务必不要用

现金,最好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便于发生

纠纷时证明付款的数额。

(4)不论是购房合同、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购房的相关

票据、支付凭证等都必须保留好。

(5)如果双方已经同居,且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明确约

定房产共有方式,该房屋一般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如果双方能

证明各自出资比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如果不能证

明,则等额共有。

3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分手后

如何分割

案例3[4]

2020年4月,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6

月,被告孙某(乙方)购买大众牌CC轿车一辆,与工商银行某

支行(甲方)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交易总价为

24万元,首付款7万元,透支金额17万元,还款期数为36个月,

手续费约2万元。

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

原、被告各持有车钥匙

一把,均曾经占有、使用该车辆。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

车辆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购买价值为交易总价24万元、

银行手续费约2万元、评估费等1万元,合计27万元

原告姜某

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履约保证金、评估费及手续费以及车贷合

计14万元(其中包含孙某向其出借的2万元)。2021年4月,

原、被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2万元,而被告认为

该款项是赠与,不愿返还,原告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

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值为21万元。

就本案而言,渉案车辆系以被告孙某的名义购买,并以其

个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且最终登记于孙某个人名下,从车辆

的权利外观来看,渉案车辆应归孙某所有。但因双方在购买车

辆时系男女朋友,且双方均曾经占有、使用渉案车辆,双方对

于购买车辆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

涉案车辆系原告对其的赠与,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

明,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

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

原、被告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其对于涉案车

辆只能是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现原、被告已经分手,双方

保持对该车辆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原告基于其对车辆的出

资而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车辆于法有据。

关于该车辆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在本案中,原告姜

某为购买汽车出资14万元,现姜某仅主张12万元,系其对自己

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法院应予允许。对于返

还的金额,因车辆现值仅为21万元,相比原购买价27万元已经

贬值。因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该车辆均曾占有或使用,因此,

对于贬值的部分应由双方分担。同时,鉴于目前该车辆登记在

被告名下,且抵押贷款均以被告名义办理等因素,法院最终判

决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款9万元。

恋爱期间购车,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车。以自己的名义购车能保障你

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从而降低日后因分手或离婚而给自己带来

的风险。

(2)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车,最好签署一份购车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的具体情况以及各自所占有的车辆份

(3)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购车,在支付车款时请务必用银

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最好不要用现金。

(4)购车合同、双方签署的协议、购车的相关票据、支付

凭证等都必须保留好。

(5)如果双方已经同居,且双方没有签订购车协议明确约

定车辆共有方式,该车辆一般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如果双方能

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如果不能

证明,则等额共有。

4热恋期男方向女方转账4万元,分手后男方可

以要回吗

案例4[5]

男方傅某与女方徐某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婚恋网相识,之

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0年11月7日,傅某向徐某

的银行账户转款40000元。后来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1年5月

1日分手。

分手后,傅某认为自己转给徐某的

4、000元系出借给

徐某的款项,于是向徐某催收该款项,但徐某认为该款项系傅

某的赠与而不愿返还。傅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

返还。

对于该款项的认定,主张是借款的傅某和主张是赠与的徐

某,都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傅某拿出

了其向徐某转款的银行转账凭据,但是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

间,不能排除上述款项系双方之间具有感情因素的经济往来。

而徐某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因其为傅某支付过信用卡账单并为其

支出过一些其他费用,继而傅某才向徐某转款

4、000元以供其

偿还信用卡账单。在此之后,傅某应对借贷的事实进行进一步

举证证明。本案中,傅某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因此,傅某应当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傅某无权要求徐某偿还。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具备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意和贷

款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同时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

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是否发生。

恋爱期间,如一方向另一方转账520元、888元、1314元等

金额,因上述金额本身具有一方向另一方表达爱意或美好祝福

的含义,因此,上述转账金额应视为赠与。对于其他转账金

额,虽不具有上述特殊含义,但如备注中含有“我爱你”“女

神节快乐”“儿童节快乐”等字样,也明显属于赠与。而对于

其他转账金额,就需通过是否有备注“借款”或微信聊天记

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恋人之间仅有转账

凭证,并无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等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认为双

方已成立借贷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

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虽然双方未成立借贷关系,但法院有可

能将其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是彩礼。在双方未结婚而分手时,

法院会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恋爱同居的事实、分手的原

因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该部分款项是否应予

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金额等。

5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另一

方应该偿还吗

案例5[6]

陈某与龚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

两名子女。1998年至2006年,双方共同设立了三家公司,2006

年陈某将其在上述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子。同居期间,陈

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2000万元,陈某在出具的《家庭财产

说明》和陈某与其子签订的《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承

认借款目的是用于对外投资经营,增加家庭收入和增进福利。

因陈某未能如期还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龚某共同偿

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该借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

刘某对此不

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该借款应为陈某和龚某的共同债

务。龚某不服,提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其

再审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在与龚某同居期间以其个人名

义对外借款是否属于陈某、龚某的共同债务。关于该债务到底

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主要看该债务是否为满足双方同居

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在本案中,陈某在其出具的

《家庭财产说明》和《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承认,陈

某与龚某及两个子女一直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陈某以个人

名义向刘某借款,目的是通过对外投资经营,增加家庭收入和

增进福利,陈某将其与龚某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其

子,是为了避免因欠债导致股权被查封。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涉

案借款直接用于陈某、龚某共同经营的具体项目,陈某称借款

主要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

同养育子女,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理由相信其生产经营

所得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上述

证据认定陈某、龚某二人系同居关系且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涉

案借款应作为二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并

无不当。

综上所述,认定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满

足两个条件一是借款的事实需发生在同居期间

二是借款需

用于满足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产、生活。除此之外,同居期

间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

6同居多年后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案例6[7]

2013年,孙某与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一见倾心,很

快便坠入爱河。这一段快乐的时光持续了五年,到了2018年,

彼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爱情裂缝越来越无法弥合,继续走

下去只会变成煎熬,于是孙某提出了分手。孙某认为刘某与他

是初恋,刘某将她的处女之身献给了自己,为了补偿刘某,在

分手前,孙某向刘某立下一份字据,承诺在三年时间里向刘某

支付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最迟到2021年12月31日前付

清。不过这一纸赔偿协议,孙某并没有兑现,最后期限已过,

刘某一分钱也没有收到。于是她一气之下将孙某告上法庭,请

求法院判令孙某给付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

息损失。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

除后,男方或女方因对方付出较多而对对方的青春损失进行经

济补偿的行为。在本案中,因刘某是孙某的初恋且刘某将处女

之身献给了孙某,孙某因而做出承诺,自愿补偿刘某100万元。

如果孙某已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法

律并不禁止其支付这笔费用,孙某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

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刘某返还。而如果孙某还没有支付这笔费

用,则因刘某、孙某双方通过协议以金钱的方式来弥补同居期

间刘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

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从而导致该约定内容无效,故刘某请求孙

某给付其“青春损失费”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

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女一方故意违背

公序良俗、背离正常的恋爱伦理,如事先隐瞒已婚事实、以玩

弄对方为目的进行所谓恋爱等,都必将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

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当的利

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错方向另一方以“青春损失

费”的名义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支持反悔的,无

过错方也享有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7恋爱双方分手后,同居期间所生的小孩归谁

抚养

案例7[8]

然(男)和仪(女)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

月,两人的非婚生子小宇出生。同年1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

手,之后小宇一直随仪生活。2021年1月,然希望亲自抚养

小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抚养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

宇由仪抚养,然每月支付3800元的抚养费至小宇年满十八

周岁,每月然可探视小宇两次。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

中级人民法院。然认为仪对小宇抚养不周,小宇离开他后

就诊频率上升。另外,仪患有疾病,不适宜抚养小宇。

仪不认可,认为小宇出生时被诊断为高危儿,偶有生病实属正

常,而她自己的病不属于传染性疾病,并不影响她照顾小宇。

另经法庭调查,双方经济实力相当,且小宇对仪较为依赖。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

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

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

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

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在本案中,然和仪为

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但是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小宇未满两周岁,且小宇长

期跟随仪生活,对仪较为依赖,因此,小宇原则上应由阿

仪直接抚养。对于然以小宇就诊次数增多和仪本人患有疾

病为由,要求二审法院将小宇改判为由自己抚养。法院查明,

小宇作为婴幼儿,其身体免疫力、身体发育在不同阶段有不同

的表现,因生病而导致就诊次数增多在所难免,并且仪所患

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不适宜抚养子女的范畴。故二审法院最终

在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亦没有证据显示仪存在法定不适

宜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法院确定由仪直接抚养小

宇的判决。

同时,二审法院考虑到然抚养小宇的强烈意愿,在一审

判决的探视时间基础上,增加然每年可享有清明节、春节假

期间的一次探视权以及小宇上学后寒暑假的探视权。法院依

据实际情况判决增加了未直接抚养一方照顾小孩的时间,对于

促进亲子感情融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具有重

要的意义。

8男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女方交往并致其怀孕引

产,女方的权益应如何保障

案例8[9]

2020年3月,小芸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豪,豪自称离

异单身,且对年轻貌美的小芸一见倾心,随即对其展开追求。

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后,小芸辞掉了北京的工作留在南京,

与豪开始了同居生活。没过多久,小芸发现自己怀孕了,二

人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

正当小芸憧憬着结婚、为人母的幸福

日子时,得知这竟是一场“骗局”。原来,豪隐瞒其已婚事

实,谎称离异并与小芸交往,致其怀孕。随后,小芸迫于无奈

进行了引产手术,并因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2万元。小芸要

求豪支付这笔费用,豪不同意,小芸遂将阿豪诉至法院。

男女朋友双方之间发生的感情纠纷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

畴,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侵害另一方民事权益

的,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豪隐瞒其已婚的事

实,导致小芸据此相信其系单身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继而同

居怀孕,豪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

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从本质上而

言,豪的行为直接误导小芸对自身的性权利进行处分,从而

致其怀孕引产,并导致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小芸在同豪确

定恋爱关系之前对其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未尽到审查的谨慎义

务,亦有一定过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豪对小芸的合

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芸自行承担。最终,

豪给付小芸1.6万元。

同时,由于豪隐瞒已婚的事实,骗取小芸好感并与其同

居生活,豪的行为对小芸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如果此时

小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

偿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程

度、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过错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

合判定。

9女子“以身抵债”嫁给债权人,债务能一笔

勾销吗

案例9[10]

刘莉是一家童装店的老板,2019年年初,她认识了陈西,

双方开始交往。2019年3月,由于童装店资金周转问题,刘莉向

陈西借了1万元。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莉又多次向陈西借

款,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莉向陈西借款

5、000

元。

后陈西又分四次转给刘莉

4、500元,均被刘莉用于个人偿

债。之后,双方的感情逐渐升温,刘莉以身相许,双方于7月底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一个月间,陈西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

刘莉,共计

3、500元。此外,陈西还在未实际收到还款的情况

下,将之前

5、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莉。陈西本以为婚后的生

活会因此更加圆满,然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

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刘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

割财产,陈西则提出要求刘莉偿还欠款13万元。

本案中,双方涉及的款项一共有3笔,分别是

5、000元、44

500元和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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