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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试读:

传统的城市定义

在维基词典中,根据古德奥(Goodall,1987)的研究,城市被定义为“一个相对较大的永久定居点”[1]。但紧接着,维基词典就澄清说“还没有一个一致的定义区分城和镇”。

在《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第二卷中,城市被定义为“一个相对永久性的高度组合起来的人口集中的地方,比城镇和村庄规模大,也更重要。

”拉泽尔在《大城市的地理位置》中给出的城市定义为“城市是占据一定地区,地处若干交通线的永久性的人类集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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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名城市地理学家山鹿诚次给出的定义稍微复杂,但实际上也大同小异“城市是一个巨大的人口集团密集地域,它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并与之相依存。”

社会学虽然同地理学有着巨大的学科差异,但在关于城市的认知水平上却惊人地相似。

沃思等在《城市社会学》中写道“工业、商业、信贷的集中地。

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城市是当地那些共同风俗、情感、传统的集合。”传统经济学对城市的认识,其雷同性也令人感到意外。

奥沙利文在《城市经济学》中认为“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如果一个地理区域内在相对小的面积里居住了大量的人,那么它就是城区。换句话说,城区就是一个具有相对较高人口密度的区域。

”[2]

柴尔德(Childe,1950)试图用10个一般的特征,描述历史上最初的城市,其中第一个就是“超过正常水平的人口密度和规模”[3],连维基词典都认为这个描述性(descriptive)的分类不适用于所有的城市。事实上,不仅是柴尔德的定义,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城市定义都是描述性的。

芒福德在《城市是什么?
》(What Is a City)一文中提出“城市是一个集合体,涵盖了地理学意义上的神经丛、经济组织、制度进程、社会活动剧场以及艺术象征等各项功能。

城市不仅培育出艺术,其本身也是艺术,不仅创造了剧院,自己就是剧院。

正是在城市中,人们表演各种活动并获得关注,人、事、团体通过不断的斗争与合作,达到更高的契合点。”

芒福德“社会戏剧”(social drama)的比喻虽然很形象,却非一个规范的城市定义。

这个定义无助于划分城市和乡村、古代城市和现代城市,无助于解释城市的衰落和兴起,无助于理解和选择城市的空间结构。

“剧场”(human theatre)的隐喻看似与其他定义有所不同,实际上都只是描述了城市活动的表象。

至于其他学者,为了与众不同,往往把城市定义得更加玄奥,几乎无法成为可靠分析的基础。

法国著名的城市地理学家什梅尔就说“城市既是一个景观、一片经济空间、一种人口密度,也是一个生活中心和劳动中心,更具体点说,也可能是一种气氛、一种特征或者一个灵魂。

”这与其说是城市的文化角度定义,倒不如说更接近玄学。

雅各布斯(Jacobs,1969)在《城市经济》一书中针对建筑产生后才出现城市的传统观点,提出城市的出现先于建筑。为了解释这一观点,她设想了一个相邻狩猎部落(neighboring hunting groups)从交易狩猎用的黑曜石(用来制作锐利石器)开始,带来人口增加,随后又发现了谷物种植并最终定居下来的故事,来描述城市的起源。

[4]尽管她的故事很吸引人,但对解释城市的出现同样没有什么帮助。同其他理论一样,雅各布斯仍然隐含地将人口数量上的聚集作为城市形成的主要判定条件。

她认为只要解释了人口数量的增加,也就解释了城市的产生。但她的故事仍然没有告诉我们城和乡的界限是什么。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规范的定义,城市仍然只能按照规模特征来界定。美国人口普查局规定聚居2 500人以上的区域为城市(应该包括小城镇),2 500人以下者为村庄。

中国规定,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拥有50万~100万人口的为大城市,拥有20万~50万人口的为中等城市,拥有10万~20万人口的为小城市。由于城市规模门槛定义不同,城市人口在不同的国家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那些基于国家间城市化水平比较的实证研究,因此成为没有多少学术意义的工作。

可以看出,在几乎所有学科里,城市的定义都主要体现在与农村地区的物理密度和产业差异上。这类基于直观感觉得出的定义,也许反映了城市的某些特征,却对理解城市的内在成长机制没有任何帮助。

城市是不同于“乡村”的一种概念,并没有一种定义能准确说清楚这些“不同”是什么。正像维基词典所承认的那样“尽管城镇的形成有很长的历史,但关于古代的定居点是否被认定为城市仍然有不同的意见。

”“没有足够的证据宣称在那些条件下,世界历史上诞生了第一批城市。”以规模为基准的定义,使我们很难在“大的村庄”和“小的城市”之间得出明确的界限。

之所以无法界定城市生成的条件,乃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一个正确的城市定义。

于是,在杜能、克里斯泰勒、韦伯、隆索和其他一些经济地理学家的经典模型中,城市干脆直接被假定为一种现状,交通成本成为空间分析的单一因素。

这样,地理学家们就可以绕过城市的产生,直接研究城市的结构。

这些研究尽管在逻辑结构和几何形式上很美,但对城市现实的解释却非常原始甚至简陋。

由于无法解释城市演变的真实原因,这些抽象的理论,逐渐变得越来越脱离真实的世界,使得现代空间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学术试管里的数学游戏。

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格曼的空间经济模型,代表了当代城市经济模型的最高成就。但当他谈到《空间经济学城市、区域与国际贸易》(2005)一书中最基本的假设CES函数时,连他也认为“我们意识到这会让我们的分析有些不切实际,有时‘不变替代弹性函数的游戏’(Games You Can Play with CES Functions)似乎更像本书的书名。

经济学的城市定义

在社会学科里,经济学最接近科学的规范研究。奥弗莱厄(O'Flaherty,2005)在解释人口最初为何要在空间上集中时认为,城市只有当其好处足以抵消其坏处时,才可能持续存在。

[5]而城市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报酬递增和规模经济(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 and economies of scale)。所谓报酬递增和规模经济,就是当经济规模扩大时,“产出增长大于支出增长”。

奥弗莱厄用一个假想的例子来解释这个概念。这个例子来自最古老的建城理由——“军事防御”。在这个例子里,投入可以是任何一种用于防卫的物品(比如,城墙),产出则是所防卫区域内每一件物品的价值。

假设所防卫的区域是方形的,并且区域内每公顷具有相同的防卫价值,于是可以用公式来表述(1)O=s2,其中O是产出(防卫的面积),s 表示一侧城墙的长度,这个公式表示产出同边长的平方成正比,而投入取决于城墙的周长。(2)I=4s,I代表投入的数量。这个公式意味着投入同城墙的周长成正比。

将公式(2)代入公式(1),得到递增的报酬(increasing return)。(3)O=I2/16,这个公式表明两倍的投入可以获得四倍的产出。同样,结合公式(2)和公式(1)可以得到公式(4)I=4O1/2,这个公式意味着同样的产出增加,只需较少的投入增加。

于是,奥弗莱厄得出结论“这样,城市防御被匪帮劫掠具有的经济性,就成为解释人们聚集到一起生活的一个原因……”

奥弗莱厄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洞见。他试图从生产一侧(提供城墙的成本—收益),而不是从消费一侧(居民交通成本节省)解释城市的起源。

但一方面,这个故事同真实的城市一点都不一样。在现实中,城市基础设施(如城墙)的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规模经济不是通过不断扩大基础设施(城墙)供给实现的,而是通过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城墙内)服务的人口不断增加而获得的。

另一方面,这一基于报酬递增和规模经济的模型,与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价格理论完全不兼容。就这个例子本身而言,围合面积的增长快于周长的增长纯属数学上的巧合。

如果围合面积增长所带来收益的增长慢于周长增长所带来成本的增长,这个故事中的游戏也就崩溃了。

按照奥弗莱厄的模型,由于存在规模经济,城市将会不断扩张,直到所有的人都被一座城的城墙所包围。

但在现实中,城市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同时存在许多规模不一、功能不同、相互竞争的城市。

换句话说,这个模型不能告诉我们城市的边界——同新古典的其他模型一样,这个模型没法收敛,因而不能实现稳定的均衡。这使得城市问题很难借助主流经济学工具进行规范研究。

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在大学本科经济学教材中,空间作为经济分析的对象几乎完全消失了。

同传统的空间经济学模型一样,奥弗莱厄并没有解释在此过程中谁获得递增的报酬、谁具有规模经济。在这个没有演员的剧本里,似乎有一个抽象的“城市”在自我运行,并自动获得所有城市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

这种研究态度,在经济学中普遍存在。科斯(Coase,1998)就曾批评说“这是一种对真实世界中所发生的具体事件的轻蔑态度,但是它却已成为经济学家们的习惯,且他们自己也并未察觉到有什么不妥。

主流经济学在理论上所取得的成功以及在理论上的主导地位掩盖了它的不足之处,因为主流经济学向来重理论而轻事实。”尽管如此,这个模型已经很接近奥尔森所提出的“流窜-常驻的匪帮”(roving-settling bandit)的政府模型。

作为制度经济学最主要的先行者之一,奥尔森提出了政府形成的原理。奥尔森(Olson,1993)指出

在无政府状态下,“流窜的匪帮”所进行的非协调一致的竞争性偷盗,摧毁了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无论是大众还是匪帮都不会有更多的资源。如果其中一个匪徒能成为一名独裁者,那么对大众和匪帮双方都会更好些——只要他属于一个“常驻的匪帮”,即以各种税收的形式垄断偷盗物品并使其合法化。

一名地位稳固的独裁者对他的地盘有切身的利益,使得他会提供和平秩序和其他提高生产力的公共物品。[6]

奥尔森认为,诸如“和平”这样的公共产品(如城墙)是垄断的竞争者(常驻的匪帮)出于自私的目的强加给居民的。而居民通过纳税获得保护,进而与常驻的匪帮分享“和平秩序”带来的巨大好处。

这就意味着,公共产品不是自发(spontaneously)生成的(比如人口的自发集聚带来规模效应),而是由出于自私目的的特定生产者带有目的性地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比如企业和城市居民),必须以某种方式(被迫或自愿)为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付费。

奥尔森的政府理论否定了“和平秩序是因自愿的协议而出现”的传统“常识”。

在传统的城市理论中,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是城市形成的基本假设。无论是杜能(Thunen,1826)-隆索(Alonso,1964)-克鲁格曼(Krugman,1999)的空间理论,还是霍特林(Hotelling,1929)-帕兰德(Palander,1935)-胡佛(Hoover,1937)的市场区位理论,乃至斯坦(Stine,1962)的集市理论,大都隐含地假设了空间要素(企业、居民)根据交通成本最低的原则自发地集聚(或分散)。

而奥尔森的理论则表明,最优的区位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区位”生产者根据市场公共产品“投入—产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意识地选择的结果。例如,以防卫为目的的城堡可能选在高山、隘口,以贸易为目的的城市可能选在区域中心或出海口。

随着公共产品的不同、技术的进步,最优区位也在发生变化。

交通成本只是生产者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要素(包括区位)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制度角度的城市定义

奥尔森的政府理论是一个伟大的突破。

在公共产品供给的抽象故事里,第一次有了具体的情节(交易)和明确的角色(生产者和消费者)。

尽管奥尔森没有直接提出城市的定义,但他的政府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应用于对城市形成的解释。如果我们将“城市”视作一组公共产品(安全、教育、交通、绿化……)的集合,实际上也就从制度的角度给出了城市的定义城市是一组通过空间途径赢利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或者按照规划师的习惯,将城市定义为“公共产品和服务赖以交易的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公共产品”除了交易对空间的特殊依赖外,与普通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按照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或劳务的消费减少。

其特征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如果我们引入空间因素,公共产品的这几个特征就消失了。

正是传统经济学中空间因素的缺失,导致了公共产品这一虚假概念。本章之所以继续使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概念,只是为了照顾长期形成的学术习惯。

根据这个定义,有没有商业化的公共产品交易是划分城市与乡村的分水岭。城市的起源在于第一,存在公共服务

第二,这些公共服务是以空间交易(如税收)的方式来提供的。

符合这两个要件的空间地域,我们就定义为城市

反之,则属于农村。

新定义使我们可以清晰地明确城乡的制度分界不论定居点或贸易点规模多大,只要没有公共产品交易,这种居民点也仅仅是自给自足的“人口堆积”,并不能构成一个“城市”

反之,只要有人出售公共产品,哪怕没有一个买主,也可以构成一个原始的“城市”。由于这个城市特征是从制度角度定义的,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城市的“制度原型”——一种理论上最纯粹的城市原始形态。

这个定义为城市的诞生指定了一个清晰的制度起点从流动到定居,不是城市的起点

从狩猎到农耕,不是城市的起点

从周期性的集市到永久的市场,也不是城市的起点——城市的起点,是通过交易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的空间。找到这个空间,也就找到了世界上第一个城市。

这个定义同时也将自发形成的“聚落”和“集市”排除在“城市”之外,尽管这些自发的人口集聚和活动区位可能恰巧与未来的“城市”重合——正如芒福德(Mumford,1961)所指出的那样,“远在我们如今可以称之为城市的任何形式都还没有产生的时代,城市的某些功能就已经在产生和发挥作用了,城市的某些目的可能已经以某些方式在实现,城市后来的场地有些可能已经一度被占用”

但在一个政府收费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之前,不论人口和活动规模多大,其都不能被称作一个“城市”。

居民或企业定居一个城市并支付相关费用,就意味着购买了一组公共产品的集合。

这些公共产品可以是最原始的防卫设施(城墙),也可以是更为复杂的司法、治安,以及更现代化的消防、卫生、供水、供电、道路、学校……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可以是单一的主体,比如城邦君主,也可以是多个不同主体的组合,特别是在一个规模较大的现代城市中,公共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层次的——比如中央政府提供国防、地方政府提供道路、小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城市内部同时也会有许多“次城市”,比如不同的“学区”,提供独立服务的居住区、开发区等。这些区域居民或企业享受的服务水平不同,支付的费用也不同。

相应地,居民或企业可以同一个单一的主体交易(如计划经济),也可以分别与不同的公共产品提供者交易(缴交不同的税费给不同层级的“政府”)。

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不同,被称作“城市”的公共产品,是通过空间手段进行交易的。

由于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和公共服务(消防、治安、学校等)的成本大多是服务半径的函数,且具有报酬递增的特点(使用的人越多,平均成本越低),为了获得较高的效益,同样的基础设施要服务尽可能多的人口。

这就解释了为何大多数城市都具有规模大、密度高的人口特征——不只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居民或企业)为节省交通成本,自发地向区位较好的空间集聚(这是几乎所有空间经济模型的基本假设),同时也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是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提供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只有在单位面积内维持足够的消费密度,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才能分摊成本,压低价格,并在城市竞争中胜出。

正如温茨巴奇、迈尔斯和坎农所指出的那样“公共服务也只在那些空间拥挤的区域提供。我们不能在人口平均分布的土地上经营下水管道。

虽然在今天的社会人们几乎不会相信城市形成的一个原因是提供防御和安全保障,但这的确是一个事实。当人们聚居在一起时,维持安全秩序在理论上成为可能。

”[7]

这就意味着,传统城市定义中的高密度人口,并不是城乡差别的内在本质,而是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条件,是不同公共服务提供水平差异的外在表征。比如,低密度的别墅区比高密度的城中村更“城市化”。

换句话说,高密度只是城市公共服务投入-产出效率和城市竞争的自然结果,而非城市形成的原因。

“空间”在区别城市型公共服务与非城市型公共服务时,起着关键的作用。

提供公共产品并不自动构成“城市”,只有在特定区域内提供公共产品并依托空间区域收费时,才构成“城市”。收费的桥梁或高速公路,可以构成一组公共服务,但并不必然构成一个城市。

但如果桥梁的使用者和收费模式是限定在某一个区域的——比如不是收取过桥费,而是对特定区域的居民收取养路费,同时将非特定区域内的居民予以排除,这个特定的区域就是理论上的“城市”。类似的例子还有热力、燃气、教育等的提供方式。比如,一家一户的供热(炉子)不构成“城市”,但如果在一个片区内集中供热,统一收费,则构成“城市”。

同样,收费的学校和园林不构成“城市”,通过对限定区域征税并对纳税人免费开放公园和学校,才构成“城市”。换句话说,“城市”由那些通过空间收费比其他方式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所构成。当然,也有定义(如萨缪尔森的定义)将可以排他的服务,如收费的桥梁或学校,剔除出公共产品的范围。

空间的边界(如小区和政府行政辖区)意味着对应的交易和权利(或者产权),城市的不同组织在其法定边界内从事公共产品的交易。不同组织对空间的争夺,可以视作对征税权的争夺。

这类似于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而不同空间组织之间的战争,乃是一种极端的竞争方式,使得战胜者获得产权。

由于这种非市场的行为往往以破坏原有产权交易为代价,因此制度代价(特别是对远期合约)会非常巨大。

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可以是私人(例如国君),也可以是政府或其他垄断组织,还可以是集体自治组织(例如小区)。

不同的供给模式在“市场”上竞争,好的模式胜出,差的模式出局,从而构成连续不断的制度创新、演化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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