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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已死》内容简介:

我们生活在自私、物欲横流的社会,怎么能说“贪婪已经死了”?

40年前,“经济人”概念和个人主义在西方占优势。人被认为是天生追求利益的动物,每个个人为了自我实现而争取自己的利益。同时,人们相信“经济人”可以获得理解世界所需的所有知识。合理运用这些知识,国家就能达到善治,人民就能获得幸福。贪婪,各种形式的贪婪——对知识、财富和繁荣的贪婪被认为是人类奋发向上的原动力。

几十年后,金融风暴和大流行彻底改变了一切。傲慢的“经济人”概念破产了:人类掌握的知识不足以应对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不平等加剧和个人主义走向极端,社会陷入了严重的撕裂。以贪婪精神开辟的进取之路走进了死胡同。

在这本书中,经济学家保罗科利尔和约翰凯从社群主义的角度围绕极端不确定性和社会凝聚力这两个相互交织的主题,回顾了西方战后的政治、经济和商业发展脉络,探询了当今世界混乱的根源和出路。他们提出,我们只有明确国家、市长/市场和社区的作用和关系,恢复人类的社会特性,恢复社区功能,才能度过难关。

《贪婪已死》作者简介:

保罗科利尔(PaulCollier)、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牛津大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教授、前世界银行发展研究部主任、英国政府顾问、莱昂内尔吉尔伯奖、克林纳国际卷轴奖、阿瑟罗斯图书奖和埃斯托里语全球事务杰出著作奖等。有《最底层的10亿人》 《战争、枪炮与选票》 《资本主义的未来》等。2010年和2011年被《外交政策》杂志评为“世界百强思想家”。

John Kay,英国经济学家,牛津大学SEID商学院首任院长,现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伦敦商学院教授,牛津大学圣约翰大学名誉研究员,英国国家学术院院士,爱丁堡皇家学会院士。有《极端不确定性》 《市场的真相》等多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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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友评论:

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崩溃——而资本主义还活得好好的——政治左派在它自己的个人主义思想模式中找到了安慰。受益于唯能体制的新兴阶层逐渐抛弃了“社会团结”这种话语,拥抱了个人权利和个人身份的概念。各派政客和政策制定者都认为个人和国家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但对他们的相对力量存在分歧。这两个阵营都认为,定义和维护权利是国家的主要职能,确定权利的范畴是政治辩论的主要焦点。对其中一个阵营来说,财产权是核心;另一个阵营则更重视人权和社会权利。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是过去50年里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他在霍布斯(Hobbes)和洛克早已确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找到了灵感,探讨如果自利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新生的社会中占据什么地位时,他们会接受什么样的经济和政治安排。罗尔斯拒绝接受功利主义,因为它没有“认真对待个体的多元性和独特性”。[1]“每个人都有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即使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福祉,也不可将其推翻。因此,牺牲一些人的自由,而使另一些人获得更大的利益,依照正义理念,是不具正当性的。”[2]他所描述的世界由个人和国家构成。他认为平等主义的后果会得到那些担心自己将在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的支持。1999年,克林顿总统(President Clinton)授予罗尔斯国家艺术和人文勋章,赞扬他“帮助了整整一代受过教育的美国人恢复了对民主的信仰”。[3]罗尔斯似乎调和了公平与个人主义,正义与自由。

如果罗尔斯是民主左派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哈佛同事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则是支持自由意志主义的右翼政治哲学家。在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中,诺齐克主张个人之间商品和服务自由交换的必要公平。我们之前说过,前一章所述的经济模型给市场原教旨主义提供了一个关于效率的论据;诺齐克则进一步提供了一个基于正义的论据。产权初始分配中的公平性与自愿交换的结合,确保了市场结果的公正性。威尔特·张伯伦(Wilt Chamberlain,诺齐克写作该书时的美国顶尖篮球运动员)的高收入是正当的,考虑到公平的初始分配,每个人都认为花钱看张伯伦进球是值得的。诺齐克明确否认了除个人之外的任何主体:“根本不存在牺牲自身利益的社会整体。只有个人,不同的个人,有各自生活的个人。”[4]这与玛格丽特·撒切尔之后发表的“没有社会这种东西”的论调有明显的共鸣。

弗里德曼宣称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利润最大化”,其立论基础是股东作为所有者对其财产权的道义主张,而不是此举能够“影响公司效率,从而促进普遍利益”的经济观点,这也许出人意料。因此,市场原教旨主义是以占有式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并声称从功利个人主义和权利个人主义中获得了理论力量。自由放任的市场不仅会促进最普遍人群的最大利益,这种制度——也只有这种制度——还能保护正当权利资格。

财产权的起源

诺齐克的正义论以既往权利为基础,该权利来自正当的非强制获取、正当的自愿转让,或来自对不正当转让的补偿或归还。但到底什么算是“正当获取”?诺齐克没有多说。

卢梭对此倒是有所阐述:“公民社会的真正奠基者是这样一个人,他在一块地的周围竖起围栏后宣告‘这是我的’,头脑简单的大众居然信以为真。如果有人能勇敢地拔出围栏木桩,人类将免除多少罪行、战争、谋杀、恐怖和不幸啊!”[5]这就是占有式个人主义导致的恐怖和不幸。

但卢梭在攻击这种拥有土地的权利时,立足点是有问题的。领土概念并非现代人的发明,保护个人和群体的领土权利也不是现代国家的产物。许多动物和鸟类都具有领土性,无论是以个体的身份,还是作为集体的一分子,都会捍卫自己的领土“权利”。现代经济生活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拥有领土或地盘,而在于社会在领土概念以外发明的各种经济权利。不谈圈地,什么算是“正当的获取”?

杰夫·贝索斯(Jeff Bezos)之所以是世界首富,是因为公司法不仅赋予了企业创始人无限期分享企业盈利的权利,还建立了向投资者出售这些权利的机制,并给予这些机制法律保护。这种安排说不上什么正当,但它不仅是贝索斯的财富之源,也是世界上各种富豪榜上的常客的财富之源:他们有的是企业创始人,如贝尔纳·阿尔诺(Bernard Arnault)、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有的是企业创始人的后代,比如山姆·沃尔顿(Sam Walton)的子女。格罗夫纳家族(the Grosvenor family)和卡多根家族(the Cadogan family)的先人们幸运地圈对了地方,使得他们的后人成了今天伦敦富人区梅费尔和贝尔戈维亚的拥有者。但他们是特例,不是通则。

这种获取财富的方式适用于英国、美国、西欧及亚洲部分地区,在其他地方则比较少见。生活在沙漠、永冻层、南非大草原上的人曾经毫无希望,直到另一些人发现了石油、黄金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还有的人得以致富,是因为意识到了一个大数的极小份额就是一大笔钱——卡迪夫(Cardiff)码头的煤炭装载费使布特家族(the Bute family)成为19世纪英国最富有的家族之一;MS-DOS操作系统的使用许可让比尔·盖茨成了金融明星;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收购项目的咨询费,让投资银行家们得以提前开启奢侈的退休生活。

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又一种有利可图的产权形式,且受益与否几乎是随机的——MS-DOS系统受版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却不受保护;抗溃疡药一直是制药行业最暴利的产品之一,但发现大剂量抗生素就能迅速并永久治愈多种溃疡的人,虽然能拿到诺贝尔奖,却无从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此外,“We”商标的价值,比相对论的发明者、DNA的破解者和互联网的发明人的收益都要高。这就是为何围绕知识产权进行游说和诉讼,已不出所料地成了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

财产权大多是社会建构物,设计和保护财产权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其有效性是经济繁荣的关键。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关于“公地悲剧”的著名论述,讲的是卢梭所描述的围栏圈地之前的状态,细述了自私的人们为追求不受约束的私利,最终导致公共资源的衰败枯竭。[6]但后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向人们展示了,小型传统社会在构建社会规范规则以避免这些问题方面是非常富有创造性的,她也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安全、合法的财产权——没有合法性也就没有安全性——对繁荣经济体的运作至关重要。但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产权制度,无论从公正的角度还是从效率的角度,它们都是不一样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似乎更多地归功于历史的意外和企业的游说,而并非受了什么根本准则的影响。如果一种版权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国家要控制煽动性文学,那么它不一定适合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的设计者。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去世后70年,并没有增强文学创作者的积极性——如果我们俩的经验可以作为判断依据的话——但它对迪士尼公司继续从利润丰厚的米老鼠特许经营权中获利倒有很大帮助。公司法有许多可能的结构,有许多组织金融市场的方式,也有许多支付矿区使用费的方式。那些对收入和财富不平等感到担忧的人,应该多去关注这些导致不平等的深层原因。

人权革命

广受赞美的《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由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积极推动,希望建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它主张并定义了30项“基本权利”。[7]前21项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主要是消极权利,比如不受任意拘押或逮捕的权利。其余的9项是社会和经济权利。第25条第1款写道:“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在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26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这份联合国《宣言》对随后的政策和理念影响巨大,而这些影响并非都是正面积极的,有些在当时也未能预见。有的权利只有在将义务强加给他人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宣言》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的个人权利,要求国家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实行政治审查和监禁。但经济权利等积极权利该如何解读?如果人人都有接受免费教育的权利,谁来承担提供教育并支付费用的义务?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似乎是“国家”。《宣言》起草者的意思显然不是我能随便敲一个朋友的门(更不要说陌生人了),然后说我是来行使我的住房权利的。如果这真是他们的意思,他们很快就会发现,这种权利不会有政治上的支持,而且主张这种权利会打击许多人自愿向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住房的意愿。

也就是说,主张个人权利或者说个人资格可能会破坏团结互助;合法权利的存在,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都削弱了道德义务的力量。“这是政府该做的。”“社会福利部门怎么不做点什么?”——这样的语言掏空了社群和集体,削弱了除个人和国家以外的任何实体所能起的作用。从历史上看,除国家外的诸多实体都曾积极参与提供教育、医疗保健、住房,帮助实现《宣言》中列出的许多其他经济目标。可今天它们的作用减弱了。国家当然是必要的:它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的目标应该是补充、规范其他形式的服务供给,而不是取代它们。

人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区别也被忽略了。2010年,在“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对公司进行政治捐款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都是违宪的。言论自由权包括将自己的意见卖给出价最高者的权利,这也意味着出价最高的人有购买它的权利。也许“一人一票”应该改成“一美元一票”。再也没有什么是金钱买不到的了,现实再也不像斯韦恩大法官在1874年所想的那样,披头士在20世纪60年代所唱的那样,或者道德哲学家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一直主张的那样。我们后面会探讨桑德尔的作品。

直到反性骚扰的“#MeToo”运动重申了常识:不受性骚扰的权利就是不受性骚扰的权利。句号。它不是一种可交易的财产,不是说被性骚扰的人有权得到适当的金钱或非金钱的补偿。

权利话语

“权利话语”一词是由法学家玛丽·安·格伦顿(Mary Ann Glendon)推广起来的。她以这个词为书名写了一本书,其副书名“政治话语的贫穷”强调了“权利话语”的流行产生的另一个后果。也许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就像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在那场著名的判决里说的那样,言论自由不意味着你有权利在坐满人的剧院里高喊“着火了!”(这个案子可谓臭名昭著,因为法院认为言论自由的范围比这要狭窄得多)。[8]但即使权利不是绝对的,人们也还是想通过它们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假设,也就是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所说的:权利是王牌。[9]

但我们如何能够确定权利是否存在呢?最早关于“自然”权利的声明出现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一个潜在的问题很快就显现出来了:对杰斐逊(Jefferson)、富兰克林(Franklin)和亚当斯(Adams)等男性来说不言而喻的权利,对女性、国王乔治三世、奴隶或奴隶主来说并不一定如此。就像边沁认为自然权利是“高高在上的谬论”,现代人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我们在之后的章节中会回到他的思想上来)认为,相信有自然权利这回事,就如同相信有女巫和独角兽。[10]人不是通过谈判获取权利的,人直接宣称自己有权利。如果这项权利被否认或有争议,人的反应是更大声地叫喊,或者就像在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内战中发生的那样:诉诸武力。

如果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怎么办?盎格鲁—撒克逊世界的对抗性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二元的:有赢家有输家,权利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在美国,关于堕胎的两极化争论要人们在“生命权”和“选择权”之间二选一。格伦顿是一个保守的天主教教徒,对她来说“生命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优先项;这引起了特朗普的注意,他做了一件激怒众多美国女性的事情——将格伦顿任命为一个国际人权委员会的主席。但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类似“生命权”和“选择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根本上说,哪方该赢似乎取决于谁能更有力地主张权利。在美国关于堕胎的辩论中,激烈的呐喊有时会转变成暴力。自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让人难以置信地从隐私权中推断出了选择权,50年过去了,但争论依旧激烈。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立场,即寻求折中的、为公众所广泛接受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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